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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1)根据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所对应的情形,事发地县级相关部门须立即向当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应急处置阶段,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处置情况须及时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处置情况须一日一报,紧急情况须及时报送;较大突发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性事件(Ⅳ级)处置情况须一日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将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于2日内书面报告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善后处置措施等。

  5.2 应急措施

  突发性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按照不同突发性事件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Ⅰ级)发生后,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在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处置工作。

  (2)市公安局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及时掌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密关注安全稳定动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防有人乘机煽动闹事、蓄意制造事端,发现事件发展苗头要迅速处理和及时上报。

  市交通局、信访局、运政管理机构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纠纷,防止各种矛盾激化和升级。

  (3)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认真分析各部门上报的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5.2.2 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发生后,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在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紧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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