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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17号)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六日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办〔2008〕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9〕1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预警分析,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力争将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属地为主。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实行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构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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