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浙政办函〔2009〕66号)要求,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规定,结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就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审批和批准书核发相关工作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审批范围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已批准设立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改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批准书。
已批准设立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涉及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地名、法人代表等变更(不包括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的变更),申请单位可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核后直接予以变更。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依据
《条例》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具体设立安全审查条件依据
《安全许可办法》。根据《复函》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应参加设立安全审查会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