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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本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家政企业应接受财政、商务、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家政服务培训备案登记表

家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号

 

经营方式

连锁经营( )   单店经营( )

员工管理模式

员工式管理( ) 中介式( )

现有管理人员(人)

 

现有家政服务员(人)

 

本次拟培训家政服务员人数(人)

 

服务员来源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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