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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2009年9月13日前,拟承担家政服务员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可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拟开展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可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总工会、市商务委分别对申请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分别牵头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审。
  (三)将拟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在市总工会、市商务委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总工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培训单位统一向社会发布,并授予“北京市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单位”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与就业

  第八条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家政企业,将《家政服务培训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市总工会,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第九条 支持基础较好、有培训能力的家政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家政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将《家政服务培训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备案,并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第十条 培训方式与学时
  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完成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共150学时,其中:理论知识培训24学时、专业技能培训56学时、实操(含自学)70学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就业
  专业培训机构所培训的家政服务员由家政企业按承诺协议安排就业;自主培训家政企业所培训的家政服务员由本企业安排就业。家政企业需与培训合格的学员签订至少1年期的《家政服务合同》。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的核定。根据培训合格率(以取得《“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合格证》为准)和就业率(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为准),确定补助经费数额。培训合格,按实际就业率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按每培训一个学员补助培训经费标准1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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