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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09〕99号)


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总工会,北京家政服务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要求,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制定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2:家政服务培训备案登记表

  附件3:区县家政服务培训情况汇总表

  附件4:家政服务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政服务员培训,是指对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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