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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述廉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述廉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煤安监党字〔2009〕56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各事业部门(单位)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述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述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工作,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内所有公务人员、事业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专题向局党组和职工群众报告一次“抓廉自廉”情况。
  第三条 述廉内容
  (一)“抓廉”情况,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情况,抓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抓廉政教育情况,如谈话谈心等;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决定情况;抓执法监督、权力运行监督情况;分析自己分管工作和相关人员廉洁情况等。
  (二)“自廉”情况,即所有述廉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执行“九条纪律”和“十条禁令”的情况。是否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执法情况,有无拒收、上交礼品礼金情况,拒绝请吃请喝和参加由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等情况(说明具体单位及人员)。同时还要分析自己的不足,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第四条 述廉要求
  (一)述廉报告要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廉政责任分工要求等,写清楚自己是怎么抓的、廉政隐患是怎么查的、可能出现的漏洞是怎么堵的,自己在廉洁从政上是怎么做的,最后取得的效果怎样等。
  (二)参加述廉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规定,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写出书面报告,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交局纪检组。在拟写述廉报告时,要主动与同事、下属交心谈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自己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述廉时间11月20日以前完成。局机关各处室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分2个组集中述廉,局党组成员参加分管范围的述廉活动,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事业部门(单位)的述廉活动要提前一周联系,局党组、纪检组、人事处统筹安排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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