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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出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被问责(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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