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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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