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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法规制度,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结合我省实际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使领导干部问责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4日

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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