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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下拨200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⒈为确保本年度专项资金发放规范高效,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好2009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方案科学合理,资金划拨、发放及时,账务处理正确,帮扶对象清楚,实名制表格项目完备,发放手续齐全,使用计划(预算)和发放结果(决算)相符。

  ⒉今年专项资金到位较早,各市、州总工会要在省总拨款到位之日起20日内,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地帮扶中心,以便帮扶中心有计划地开展帮扶工作,有效杜绝跨年度使用专项资金问题出现。

  ⒊各级地方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做好专项资金配套工作并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地方财政逐级同比例配套。

  ⒋为解决地方工会帮扶工作难以覆盖特殊行业困难职工的问题,根据全总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对已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经省总工会验收的10个省级产业(企业集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本次也纳入拨付范围。通过产业(企业集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这个平台,对本产业内的困难职工开展有效帮扶。其资金管理、使用按地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对困难职工群体给予帮扶救助,包括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上学、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分发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主动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纪行为的,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⒍各级帮扶中心要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的原则管好资金、用好资金,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含受维权帮扶救助的农民工)。救助后要及时在工会帮扶系统中录入帮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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