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水泥行业差别电价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水泥行业差别电价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粤价函〔2009〕736号)


省水泥行业协会:
  《关于建议恢复部分水泥企业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函》(粤水协函〔2009〕20号)悉。根据省政府的部署,我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对于已进行了转产或改造升级,经省经贸委认定不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水泥企业,可对其取消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经贸部门核实后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