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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十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和《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一)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人事局、卫生局、质监局、农委、总工会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方案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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