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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09]40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09]40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
(周政[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豫政〔2009〕40号文件精神的各项政策规定

  豫政〔2009〕40号文件对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组织领导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全面领会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照检查各自的差距和不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在贯彻落实中,要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周发〔2007〕30号)紧密结合,融会贯通,尤其要突出重点,力求在组织领导、社区组建、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有突破,为开创全市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新局面奠定扎实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要尽快完成社区组建任务。各县(市、区)凡没有按要求完成社区组建任务的,10月底前必须完成。社区组建时,必须经县(市、区)政府正式发文确认。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今年不能享受省、市对社区工作的政策性支持。

  社区组织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保障性设施,要纳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统筹推进。建设费用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市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社区基础设施补助。要重点解决社区办公用房问题。川汇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其他县(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区活动用房面积。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严格把关,确保配置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民政部门要掌握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规模调整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腾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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