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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嘉兴港独山港区A区2号泊位及配套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嘉兴港独山港区A区2号泊位及配套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交通〔2009〕458号)


嘉兴市发改委: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核准嘉兴港独山港区A区2号泊位及配套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嘉发改〔2009〕108号)和省交通厅《关于嘉兴港独山港区A区2号泊位及配套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浙交函〔2009〕1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杭嘉湖地区是我省化工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石化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嘉兴港公用码头接卸能力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本项目是必要的。该项目符合《嘉兴港的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和地点:新建5万吨级、2千吨级泊位各一个。库区内建设包括沥青、浓硫酸、液碱等化工原料库5.2万立方米。码头年设计通过能力195万吨。建设地点为嘉兴港区独山港A区石化作业区东端全塘镇。
  三、项目投资和业主:该项目总投资为2665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平湖市独山港区港务有限公司自筹35%,其余65%商请银行贷款解决,建行省分行已出具贷款承诺书。平湖市独山港区港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浙江华辰能源有限公司50%、中国航油集团物流有限公司30%和上海华航能源有限公司20%。
  四、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标准,落实节能措施;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五、请按照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9〕40 号)、省环保局(浙环建〔2008〕27号)、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预〔2007〕159号)、省水利厅(浙水许〔2008〕120号)、建设厅(浙规选审字第〔2009〕109号)、浙江海事局浙海通航(〔2007〕30号)和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2007〕2号)等文件要求,分别做好岸线使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规划选址、通航环境安全和海域使用等工作。
  六、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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