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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制定的《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患纠纷后,按法定方式和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对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可设立警务室,加强日常治安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 报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患纠纷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医患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调处中心申请调解,积极配合调处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的;
  (三)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
  (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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