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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三日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决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及建筑市场人工工资价格收集发布,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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