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调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调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京司发[2009]230号 2009年7月23日)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调整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调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8号楼801-803
  负责人:彭航
  合伙人:彭航 李波 陈凯
  二、批准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58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