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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全市创建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市创建活动重大事项,决定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选和表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对创建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协调,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三方运作、部门联动、企业争创、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三方协调机制等制度,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作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国资委、经委: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学习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督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监督企业依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市建委:组织建筑企业依法与劳动者(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督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企业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高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和自觉性,指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依法维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联: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劳动管理,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市总工会:贯彻落实《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建立职代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负责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推进创建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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