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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意见
(明政文〔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规范林业行政权力现场会提出的“尊重森林的自然属性,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林业行政的权力运行,注重腐败的源头治理”的要求,总结推广我市的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一要抓好市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号)的全面贯彻落实。对个别因冰雪灾害、人员变动等原因未能执行到位的县、乡,要通过重点督查等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要抓好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规范操作。县级分配要严格按照各乡镇和指标单列单位可伐资源份额进行操作,乡级分配要严格按照不同经营类型、林分年龄大小、申请时间先后等因子进行分类排序,充分尊重森林自然属性,确保森林采伐利用的可持续。三要抓好监督措施的跟进落实。采伐指标分配要严格执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并及时报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和部门监督。市、县监察和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采伐指标分配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市政府(明政文〔2007〕144号)文件、违反规定程序、“暗箱操作”擅自截留采伐指标和以权谋私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保证制度落实,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一要探索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以永安市、沙县为试点,重点改革现行“采伐限额、采伐计划”双轨制的森林资源消耗管理办法,试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将资源消耗蓄积、出材双项指标控制简化为蓄积单项指标控制;简化伐区调查设计,除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采育场按照现行做法外,集体和林农个体的林木允许参照现行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实施简易设计,采伐后可采取抽查验收,并简化验收内容,主伐伐区只验收伐区四至,择伐伐区只验收四至和林相。二要探索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对森林经营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实体,要引导通过单独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采伐指标单列,解决采伐指标不足的问题,对林农个体,加快探索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一次性把五年的采伐规划落到山头地块,让林农群众早知道、早放心。三要探索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补偿标准,落实管护主体,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并开展林下套种和非木质利用,发展生物医药、森林旅游等产业,增强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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