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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工作的通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工作的通告
(明政文〔2009〕77号)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区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区公共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二、根据《三明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市区所有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将分期分批纳入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范围(具体分期分批处理的餐饮单位名单由市建设局会同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予以确认公布)。

  三、市区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收运处置范围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分别在2009年8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收运处置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部门备案。凡未签订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作为卫生审查不合格的情形,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年检。

  四、从2009年10月1日起,凡市区新开业的餐饮单位必须主动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收运处置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根据卫生行政管辖权,报市或所在地的区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签订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作为卫生审查不合格的情形,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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