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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一期工程2009年7月~2009年12月,实施改造8.3万户,需要投资约24.9亿元;二期工程和三期工程,实施改造试点规模和投资将根据一期试点完成情况确定,并逐年推进。

  (二)资金筹措

  拟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即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照1: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5000元、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经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0-20公里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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