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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村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村庄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二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三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四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五)时间安排

  1.可研阶段和设计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具体时间要求:2009年7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三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完备后,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批复工作。2009年8月上旬完成一期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二期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三期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开工建设

  争取一期工程在2009年8月中旬全面开工;二期工程在2010年6月份开工;三期工程在2011年6月份开工。

  3.竣工验收

  一期工程在2009年12月底前竣工,二期工程在2010年11月底前竣工,三期工程在2011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1年12月初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每期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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