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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的通知(2009)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规范其配制和使用,确保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我局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重新编撰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为保证《规范》的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1988年版)废止。

  二、本《规范》作为我市医疗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并作为制剂申报、认证、制剂室现场检查的必备书目。

  三、本《规范》施行后,将对各医疗机构执行新规范制剂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各医疗机构要对照新《规范》的标准进行自查,有不符合新规范标准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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