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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2009)


  (四)市公路局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3)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4)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5)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6)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市水利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溪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砂、取土等行为的查处。

  (六)高速公路由市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和养护。

  二、建立巡查网络,强化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区、乡镇(街)、村(居)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巡查网络和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提高查处工作效率。建设、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审批后跟踪管理力度,坚决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属本行政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克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腐败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三、实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公路、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典型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配合部门要无条件服从,主动配合,并由分管领导带队参与,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城建监察支队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委托的权利、期限和管理范围,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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