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2009)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莆政办[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03]113号)的修改意见已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制止城市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下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1)对新增建设用地未经取得用地批准的;(2)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的。

  (二)市城建监察支队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负责对下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1)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依法取得规划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3)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对原建筑物在建筑占地批准范围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房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5)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的;(6)在市区主次干道(含两侧)及沿街建筑上擅自设置户外大型广告牌的;(7)擅自搭建封闭阳台、设置不规范安全防护网(护栅)的。

  (三)市城建监察支队接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对下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1)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2)擅自在城市桥梁、路灯及交通护栏设施上悬挂悬浮物的;(3)擅自在建筑物上设置店招的;(4)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搭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5)擅自在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7)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