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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
(云政办发[2009]11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实施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坚持依法管理和专项治理,积极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区戒毒模式。但由于多种原因,社区戒毒工作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工作机制不完善、戒毒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为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社区戒毒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全省戒断巩固3年以下的吸毒人员有8.6万人,且多为海洛因成瘾者,戒断巩固任务非常艰巨。社区戒毒是戒毒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禁吸戒毒工作法制化、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有效的社区戒毒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重返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社区戒毒含义,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逐步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社区戒毒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减小毒品危害,推进社区戒毒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内容
  (一)社区戒毒的对象
  凡是发现有戒断巩固在3年以下吸毒人员的县(市、区),必须开展社区戒毒。凡是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必须全部责令实施社区戒毒。
  (二)成立社区戒毒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并在有戒毒人员的社区设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戒毒或康复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区干部、禁毒委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等组成。为做好女性戒毒人员的戒毒工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通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协议,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帮助,确保对吸毒人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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