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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9〕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三月六日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依法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个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之前,要综合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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