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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银监部门要及时对该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这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保监、银监、人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宣传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人民银行要为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与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的“黑名单”制度;试点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小贷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劳动、农业、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创业者的技能知识培训,对恶意欠款人要研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宣传部门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借款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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