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试点期间,在自愿基础上由市政府选择市内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高不超过1年。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从第二年贷款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的调整。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内良好做法,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借款人相应的财产保险一般也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政策性农房保险按市有关政策执行);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