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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9〕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及省、市确定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六大联动、六大提升”的总体战略,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简称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三农”、小企业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城乡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借款人在办理小贷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小贷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一)为三类对象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提供支持。小贷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市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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