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十)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林木流转要尽量集中连片,以地形、地类、林种等自然界线为界。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可利用林间空地适当建造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管理用房亦可合理开发利用,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流转面积在50~100亩(含100亩)的,管理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8%;100亩以上~200亩(含200亩)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6%;200亩以上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5%。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转的,不论部分还是全部流转,凡已建有生产经营保护管理用房的,随同林权一起流转,不得再建;若需改造拆建的,报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审核报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征占用除国家、省、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古迹范围以外的林地。
  (十一)加大高山村、库区、地质灾害村移民的迁移扶持力度。高山移民或内聚外迁林农的林地、林木被流转的,除其他优惠补助政策以外,再给予林地承包权所有者每亩100元的补助,市、县各分担50%;高山自然村整村搬迁后,根据实际情况,该复垦的尽量复垦耕地,宜林则林,宜种则种;宜重新开发建设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程序有偿出让。复垦以后的资金收益和出让费,要用于高山移民补助或纳入村集体经济用于公共事业。
  五、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认定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定森林资源评估办法,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
  (十三)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信贷;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推行信贷额度授信;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十四)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各地要建立综合性的农业资源要素和权属关系流转服务中心,集信息发布、流转交易、权属登记和变更、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规范林地、林木等农业资源交易流转行为。要积极扶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协会,发挥其在资源培育、保护、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为使林地、林木流转透明、公开、公正,林地、林木流转交易活动都要在服务中心开展。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林农的经营模式,拓宽林农进入市场渠道。
  (十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经营需由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开展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允许用材林权利人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