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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我市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生态林业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发展现代林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生态林业的目标要求,是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现代林业发展的基础,将分散的、小区块的林地、林木向懂经营、善管理的市场主体流转,能有效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增强市场竞争力。把林业生产力从零散的、传统的和粗放的山区经济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山区人口向中心村、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林农转产转业,获得更多的就业渠道和机会,实现增收致富。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集聚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林业,有利于林地面积的扩展、林分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管理方式的转变,形成多层次、全方位、更加完备的现代科学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稳定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基本经营制度,围绕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创新林业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促使林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林地资产,最大限度地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确保生态安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人为毁坏。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林地、林木的流转形式不强求一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林农意愿。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必须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优先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三是坚持利益调节、效率优先原则。建立新的林业发展机制,优先发展高效林业,打破地域、所有制界限,建立起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社会要素向林业集聚,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四是坚持集体和个人权益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森林经营活动规范、有序、科学开展,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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