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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发[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标准备案受理范围

  (一)对贸易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予受理;

  (二)涉及食品、药品的不应受理备案;

  (三)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应视为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主体。

  二、关于企业标准审查及审查组成员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企业标准审查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应由科研、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专家组成员至少一人经过标准化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

  三、关于企业应向专家组提交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除向专家组提交《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的审查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部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据的全项试验验证报告。

  四、关于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对于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备案,准许备案时,其“相应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应以相关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开据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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