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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无注册商标不需提交;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8、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不在该范围的产品不需提交;
  9、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
  申报书中申报企业、产品型号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产品不予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伪造证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五、填报及材料报送
  (一)填报:填报申报书前应详细阅读填报说明和本指南。凡取得外省(市、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需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进行内蒙古自治区使用适应性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
  (二)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内注册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由企业注册所在盟市级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寄送,并将盟市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审核产品汇总表(见附表3)、审核不同意推荐产品汇总表(见附表4)和同意推荐产品企业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限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外注册的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报。邮寄时间以呼和浩特市邮局签收日为准。
  申报材料接收、咨询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质量监督科
  联 系 人:卢培新 、 赵文芝
  地  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
  邮  编:010010
  电  话:0471-4312210
  传  真:0471-4312210
  本指南解释咨询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
  联 系 人:张梦光
  联系电话:0471-6652090
  传  真:0471-6652091

  附件1: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
  附件2: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3:盟市审核的产品汇总表
  附件4:盟市审核不同意推荐产品汇总表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适应性评价申请表

  附件1:
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 报 书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

填 报 说 明

  1、企业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并与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致。
  2、企业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并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3、上年度农机产品销售总额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农牧机产品的销售总额。
  4、企业联系方式主要用于发布《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或咨询企业和产品的有关情况。
  5、目录申报联系方式应填写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联系人。
  6、产品类别按《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划分。
  7、注册商标:应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的、本企业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商标。
  8、上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该型号产品的销售量,上年度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的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销售量。
  9、主销省份应填写该型号产品主要销售的省份名称(可简称)。自治区主销盟市应填写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主要销售的盟市名称(可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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