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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一) 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 申报的产品需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
  (三)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四)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或组装。
  (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规范的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应达到稳定批量生产销售一个作业季节以上,且适应内蒙古自治区推广应用。
  (六)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指法定受理部门已正式受理的产品)未结案前不受理申报。
  三、申报范围
  (一)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微耕机、耕整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开沟机等。不含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 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
  (二)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谷物播种机、蔬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玉米点播机、牧草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秧盘播种机、破胸催芽机、水稻育秧机、蔬菜育秧机、蔬菜移栽机、油菜栽植机、抛秧机、摆秧机、草皮栽补机、树木移栽机、追肥机、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不含单一功能且工作幅宽1米以下的谷物条播机。
  (三)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作物修剪机、果树修剪机等。
  (四)收获机械类
  包括玉米收获机械、根茎作物收获机(马铃薯、甜菜等)、籽粒作物收获机(油菜籽、葵花籽、草籽收获机等)、果实收获机械(葡萄、草莓等)、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大豆收获机械、蔬菜收获机械、秸秆切碎还田机等。不含自走式和悬挂式青饲料收获机,配套动力8.8 kW(12马力)以下的微型收割机。
  (五)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脱粒机、清选机、剥壳机、剥皮机、干燥机械、种子加工机械、仓储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稻麦脱粒机。
  (六)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包括碾米机械、面粉加工机械、榨油机械、淀粉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小型面粉机、碾米机、榨油机。
  (七)排灌机械类
  包括水泵(离心泵、潜水泵、微型泵、泥浆泵等)、喷灌机械设备(喷灌机、滴灌机)等。
  (八)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包括饲料加工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粉碎机、混合机、破碎机、分级筛、打浆机、颗粒饲料压制机、膨化颗粒饲料机、饲料加工成套设备)、饲养机械(孵化机、育雏保温伞、螺旋弹簧式喂料机、链式喂料机、饮水器、清粪机、鸡笼架)、畜产品采集机械(剪羊毛机、牛奶分离机)、水产养殖机械等。
  (九)设施农业装备类
  包括卷帘机等
  其他类别农牧业机械暂不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产品型号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复印(不包括使用说明书)。每个产品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一份由各盟市留存备查,一份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二份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产品彩色照片(组装完整的产品实物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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