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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9]149号)


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精神,2009年将组织开展《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报与编制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印发《〈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请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和产品的审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各地要积极争取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保障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制定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向申请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指南》及相关附件书面文本只发送至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请各农牧机生产企业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下载(http://www.nmgnj.gov.cn)。

  附件: 《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
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程序和编制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农牧机生产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一、申报与编制工作程序
  (一) 企业申报。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盟市级农牧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自愿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申报。已列入(或已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和农业部通用类选型的产品不需再申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10月31日。
  (二) 审核评价。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对在本盟市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及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应用、服务情况和质量投诉情况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同意推荐产品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产品在自治区推广应用和质量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产品在自治区境内使用的适应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评价截止日期:2009年11月10日。
  (三) 汇总初审。2009年11月30日之前,自治区农牧业厅委托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会同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四) 综合审议。2009年12月15日之前,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进行综合审议,形成《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议公示稿。
  (五) 网上公示。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根据专家综合审议意见形成《目录》公示稿,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 发布公告。自治区农牧业厅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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