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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企〔2009〕324号 2009年5月19日)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
  为进一步加强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力,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申请程序的调整
  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5〕4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列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足额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申请拨付贴息资金(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财政贴息申请表(《办法》附表四)
  3.项目承担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办法》附表三)
  4.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5.贷款发放银行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企业不拖欠各项保险费证明(保险征缴机构出具)
  7.企业不拖欠各项税费证明 (税费征缴部门出具)
  8.企业全称、开户银行、收款账号
  9.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的调整
  各市财政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填写"辽宁省企业技改项目承担企业评价审核表"(附件)并加盖公章,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各市财政局,并由各市财政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分批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企业)。
  如企业在项目贷款贴息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市财政应终止贴息:
  1. 技术改造项目中止建设;
  2. 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3. 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4. 企业将项目贷款转做他用的。
  三、监督检查
  为强化各市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杜绝发生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每年年终各市财政部门需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委托专门审核机构或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各市财政按规定扣留的违规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各市财政局会同当地经委按照省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用于其他企业的安排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经委,经省财政厅、省经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各市财政违反规定拨付给违规企业的贴息资金,省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以双倍数额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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