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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86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央驻滇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一)检索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复制费分别按下列标准收取: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2元,双面每张0.3元;A3纸单面每张0.4元,双面每张0.6元。彩色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5元,双面每张0.8元;A3纸单面每张1元,双面每张1.5元。彩色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单面每张2元。

  3.磁盘、光盘每张3元。

  (三)邮寄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行政机关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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