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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864号)


大理州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报大理市政府请求批准收取大理古城维护费的请示》(大政专[2007]75号)的批办要求,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按洱海资源保护费和古城维护费分别制定。

  (一)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收取的洱海资源保护费,仍按省政府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根据游船实载乘客人数,按每一乘客每人次30元的收费标准向在洱海内从事旅游载客航运的经营者收取。

  (二)由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收取的古城维护费,实行定额和定率两种收费办法,按以下收费标准向在古城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1.旅行社行业,根据其接待进入古城的游客人数,按每人次30元收取;

  2.旅行社以外的其它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收取。

  二、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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