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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京台线穿越建瓯市东门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关事宜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京台线穿越建瓯市东门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关事宜的批复
(闽政文〔2009〕21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京台线建瓯至闽侯段穿越建瓯东门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政综〔2009〕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高速公路京台线穿越建瓯市东门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南平和建瓯市政府要加强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工作,确保各项水源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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