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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意见
(厦教综〔2009〕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民办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解决外来员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相应贡献。但是,民办中小学校在校舍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资产及财务管理、落实民办中小学法人财产权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增加公办学校学位 规范审批民办中小学

  要加大义务教育项目规划和建设力度,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力争到2010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80%。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工作,科学制订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我市民办中小学设置,要在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并将校舍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二、强化校舍安全管理 取缔非法办学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对存在校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确保安全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校舍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学校关闭办学场所。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无证办学的民办中小学,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予以取缔,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教学大纲》和新《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坚持德育为先,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落实民办学校政府督导专员制度。从2009年秋季起,根据就近选任的原则,选派具有同级学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公办中小学退休校领导或教师担任督导专员。 督导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民办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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