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成果质量及重大测绘项目质检情况;
(六)测绘生产和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
(八)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九)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证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测绘项目的;
(五)经质检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成果保密存在隐患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三十条 缓期注册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三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将依法查处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 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 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丙、丁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25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经质检测绘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涉密测绘成果发生失泄密行为的;
(十一)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质检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因违法测绘被依法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