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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一)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案件未结案的;
  (二)测绘单位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被依法吊销资质的;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省国土资源厅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测绘局。
  第十八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经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委托其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做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做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证书》颁发后,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专用章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样式。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1年后方可申请增加业务范围,3年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申请丁级。未设置丁级测绘资质的,按照该专业范围的最低考核标准申请。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资质变更或被注销,应将原《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专用章交回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销毁。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甲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20日至2月28日,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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