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10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依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2004年8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
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7月24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执行
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通用标准执行
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标准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受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