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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24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还应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具体填报方法见填表说明。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省局要求各地从8月1日至8月31日对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自查情况报告(包括小酒厂检查)以公文形式于2009年9月10日以前上报省局。
  二、对白酒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单个品牌),陇南、酒泉、张掖、武威、天水等市应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于2009年7月26日上传至省局FTP:省局各处室\流转税处\0地市上传\消费税报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以便省局及时上报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其他涉及省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市州应于2009年8月20日以前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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