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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学校、托幼机构审核相关凭证,采集基本信息,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报盘软件,制作生成电子文件,报送至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登记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
  七、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账户,并以现金或支票、小额支付、委托扣款等方式办理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学生、儿童出具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八、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在就读期间享受低保待遇或特困救助待遇的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身份为准。
  九、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十、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补助及死亡补助的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8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十一、参保学生、儿童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凭户口簿或身份证。
  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报销完毕。
  十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参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
  非本市户籍已参保的学校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其医疗费用应当在返校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学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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