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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兰各单位:
  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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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市建管委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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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到2010年全国省会城市都要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兰州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宾馆、饭店、浴室、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住小区等,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节水设施评估报告须报送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未经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核节水设施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持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到市城市节水办公室核定基建临时用水指标,办理《基建临时用水通知》后,到市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五、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准,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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