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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民发〔2009〕10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残 联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结合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杭州市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员,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一)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
  (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三、凡单独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被批准的,按下列规定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一)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成年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的成年残疾人,按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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