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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
(武政办〔2009〕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实施“项目兴市”战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步伐,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3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9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拟订了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承诺条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是进一步推进“项目兴市”工作,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加快投资项目实施的有效举措。本市凡具有投资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都要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速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指南和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便捷、高效、畅通。
  二、从2009年起,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年初确定下达的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向重大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发放《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样式附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各有关服务职能部门凭《认定证书》,对进入本单位“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严格按照承诺条款,实行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全程服务。
  三、市重大项目办要加强对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职能部门承诺条款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在手续办理过程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每年年终组织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相关服务职能部门满意度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年度市绩效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和评选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工作优质服务单位的主要依据。对在重大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措施。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市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承诺条款

  一、市发展改革委承诺
  (一)缩短项目转报、核准、备案时限
  1.需由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并由委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负责跟踪、衔接,及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2.需本级核准的重大项目,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后,当即向申请人发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或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决定受理的项目,在受理后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含依法应当听证或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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